沈海平
  12月24日,在香港的道路上,一輛運鈔車的車門突然打開,成捆紙幣掉落在馬路上,過往路人紛紛涌上哄搶,有人將拾得的一捆鈔票拍照上傳網絡,以展示“成果”。據統計,事件中損失共計1523萬元。在警方的事後通告下,已有40餘人交還了所拾得的640萬元,尚有880萬元下落不明。
  在法制嚴明的社會,撿拾他人道路遺撒物具有法律風險,因為這種行為具有刑事不法性。首先,行為人明知道路遺撒物既不是無主物,也不是遺失物,而是他人所有之物。行為人基於非法占有的故意而侵占他人財物,具有明顯的主觀不法。其次,在客觀上,撿拾他人掉落於地上的財物的行為錶面看來非偷非搶,但仍具有客觀不法性,因為這種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。正是在這點上,人們往往因誤解而掉入違法甚至犯罪的陷阱,即認為只要沒有實施積極的客觀不法行為,就不算違法,更不算犯罪。比如,數年前許霆案發生時,很多人為被告人許霆辯解,認為其使用合法持有的信用卡、輸入正確的密碼,在櫃員機上正常操作取款,整個行為無違法性,不能算是犯罪,至於許霆占有了機器多吐出的款項,那是機器自身的問題,不應歸責於許霆。然而在法理上,許霆基於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不法而實施的行為,具有客觀不法屬性,因而應構成犯罪。
  至於撿拾道路遺撒物的行為究竟構成何罪,在學界及實務界認識不一。不考慮香港與中國內地法系之不同,僅從法理上考慮,有搶奪罪、聚眾哄搶罪、盜竊罪等不同主張。從“公然奪取”這一特征看,似乎哄搶道路遺撒物的行為應構成搶奪罪,但學界有新觀點認為,搶奪罪構成的要害不在於“公然奪取”,而在於使用對物的暴力(區別於搶劫罪之對人的暴力)而對財物占有權人的人身安全構成的潛在威脅。而聚眾哄搶罪,法律要件之一是“聚眾”,且其刑事責任主體是“首要分子”和“積极參加者”。一般情況下,哄搶道路遺撒物的行為不具有組織性,而是若干個人的自發行為,無“聚眾”特征。由此看來,對撿拾道路遺撒物的行為定盜竊罪更為合宜。在本次香港事件中,香港警方對被查獲的拾錢不交者即是以盜竊罪予以拘捕。當然有人可能提出異議,認為盜竊罪以“秘密竊取”為要件,公開撿拾他人財物的行為不應構成盜竊罪。盜竊罪是否以“秘密竊取”為必要,是個有爭議的問題,不過中外學界有越來越多人認為,公開盜竊可以成立。
  撿拾道路遺撒物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個法理問題,而如何對之進行追訴則是一個刑事政策問題。考慮到逐一追訴既不合理也有困難,在實際執法中,凡事後主動交出拾得物者,應放棄追訴。因為撿拾他人財物與典型盜竊在客觀不法方面畢竟不同,其不法程度輕於後者。現實中,有很多執法者基於“法不責眾”原理而放棄對撿拾遺撒物行為的追訴,而很多人之所以敢於大膽撿拾(哄搶)道路遺撒物,也是出於“法不責眾”心理,認為這樣做無後顧之憂。實際上,“法不責眾”從來既不是一個刑法原則,也不是一種刑事政策,而只不過是司法成本上的權宜考量。正確做法是,對於撿拾(哄搶)道路遺撒物而拒不交出者,無論人數多少,都應盡可能追訴,這樣才能既利於保護公民財產權的安全,也利於彰顯法制的權威。
  人都是有貪利之心的,但應明白的是,須在法律範圍內追求自己的利益,面對從天而降的“餡餅”,要小心其中可能潛藏的法律陷阱。
  (作者系國家檢察官學院副教授)  (原標題:面對從天而降的“餡餅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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